灭火器报废制度

 

    对维修灭火器,根据GA95--1995标准、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等有关标准,制定了我厂灭火器维修报废准则:

   一、凡在我厂维修的灭火器,进厂后检验人员必须严格进行检查,在检查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必须作报废处理。

1、筒体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准补焊。

2、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严重锈蚀的(锈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。

3、内扣式器头没有卸压螺钉和固定螺钉的。

4、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;灭火剂量大于等于3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。无法更换的应报废。

5、筒体严重变形的。

6、结构不合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、进气管从筒身口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。)

7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日期的。(含贴花脱落、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和出厂日期的。)

8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。

9、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维修的。

二、报废处理:

为了避免已报废的灭火器再次使用,必须对已报废的灭火器作必要的处理。

1、在筒体口打洞或压扁。

2、在筒体口加注报废“报废”字样。

3、对原单索取报废的灭火器时,必须加以报废自理后再奉还。

4、隔离存放,标明废品存放处。

5、对报废的灭火器,作报废记录,说明报废日期及规格、型号、数量等。

 

灭火器报废年限表

 

灭火器的报废年限,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。

1、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---5年。

2、手提式酸碱灭火器---5年。

3、手提式清水灭火器---6年。

4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---8年。

5、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---10年。

6、手提式1211灭火器----10年。

7、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----12年。

8、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----8年。

9、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---10年。

10、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----12年。

11、推车式1211灭火器----10年。

12、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----12年。

13、冷火302灭火器----5年。